地理与环境学院关于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26 浏览次数: 425

 

地理与环境学院关于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考风是学风的集中反映,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推进考风考纪建设,培育优良的院风、教风、学风和考风,确保本科生、研究生各项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院成立考风考纪建设领导小组,院长、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院党委纪检委员、学位点负责人、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学院主要领导为考风考纪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考风考纪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针对学生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诚信考试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了解学校相关考试管理制度,端正学习态度、考试态度,树立起诚信应考、科学应考的优良品德。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每学年要组织全体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听课、下寝、谈心谈话等途径,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和思想动态。重点做好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的教育帮扶工作,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激发这部分学生学习的信心和热情,引导他们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教育督促他们诚信应考。

第五条  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应规范做好考试命题阅卷、考前复习答疑以及监考人员的组织培训等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提升考试质量。

第六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学习考试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带头努力学习,带头诚信应考,并在考试中协助做好学生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院考风考纪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好考试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好考试中出现的考风考纪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在期末考试期间至少要深入考场巡视一次以上;除另有规定外,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在所有场次考试中都要深入到所带班级考场中巡视。

第八条  严肃考试纪律,对于各项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协同有关部门查清认定违规违纪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校院有关管理制度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于因考试违纪受到处理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重点做好思想教育、心理疏导等善后工作,避免重犯现象发生及其它次生恶性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地理与环境学院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