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与环境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补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30浏览次数:2397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业方面的管理,2012年10月20日召开了全院研究生导师和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研究生培养方面的问题,在研究生院下发的《研究生手册》的基本构架下,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通过讨论了以下相关条例。希望通过规范化管理,逐步形成研究生培养的制度化。
  1. 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定在第三个学期末进行,研究生毕业论文100%交研究生院外送盲审;
  2. 论文外审前,为避免研究生冒充导师签字,导师必须亲自将所带的研究生毕业论文交送给研究生干事,如终审没有通过,原则上按研究生院规定推迟半年答辩,导师则在该专业停止招生一年;由此造成单独举行答辩会的,答辩费用的40%由研究生自行承担;
  3. 研究生考试科目的考试监考由相关任课老师完成,具体由学院协调安排;
  4. 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完成学位课学习期间,老师不得要求学生外出而影响上课,如特殊情况应向导师请假并签字同意,但不得超过3次,每次请假不得超过3天;
  5. 教育硕士的教育实习原则上由导师在南昌市范围内联系实习单位,并有义务协助学院做好所带研究生教育见习和实习的过程跟踪与管理;
  6. 在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方面,应充分尊重研究生与导师的双向选择,但一个导师每年所带研究生在一个专业上不能超过2名,总数不能超过3名;该数额限制由每年的研究生数量和导师数量作动态调整,具体由导师会讨论决定;
  7. 研究生毕业时应与导师签署有关毕业论文后续成果发表的相关协议,以免研究生在毕业以后,在没有经过导师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发表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该协议让研究生明确毕业论文后续发表的一些规定(协议见附件1),避免成果外流。该协议由研究生导师与所带研究生双方签订;
  8. 充分发挥学院学位委员会的作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仲裁决定的,由学院学位委员会投票决定;
  9.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研究生院最新下发的《研究生手册》或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理与环境学院
                                                                      2012年10月20日

 

地理学院研究生培养的补充管理办法及江西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后续成果发表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