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与环境学院学生违纪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30浏览次数:548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

育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师范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学校纪律处分者,学院根据其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及影响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一)有影响公共秩序行为但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扰乱学校管理秩序、损坏公共财物者但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但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累计课时达到4课时以上的,或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擅自离校天数1天以上的。

(五)其它违反校纪校规但未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处理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五条  通报批评的处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违纪处分申诉等程序组成。

违纪事件调查一般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并负责向院学工例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违纪事实、情节认定和拟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有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如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报告上签名,由调查人员予以注明)。

院学生工作例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处理建议材料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处理建议材料一般应包括学生本人的书面检查、调查报告、违纪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

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会议形式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通报文书。

如学生对所受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条 对于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其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学生本人,学院也可以利用学生会议、班级QQ、学院公告栏、学院网站等多种渠道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处理其它相关材料归入学院文书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该学年不得申请各种荣誉称号,视情况限制其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二))已获奖学金、助学金的,视情况停发其未发的金额。

(三)受处理学生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暂停对其的考察培养;受处理学生是中共预备党员的,延长期预备考察期;受处理学生是中共党员的,处理决定在其所在支部通报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