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江西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江西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课堂活动,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第二课堂活动,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 学院对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住校学生夜间寝室住宿等实行考勤管理制度,对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实行学生假期离校报告登记制度。
第二章 考勤的组织
第五条 考勤工作由学院协调组织实施。相关院领导、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纪检干部等都负有考勤组织实施的责任。
第一课堂考勤工作一般由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班级纪检委员或者任课教师指定的学生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课堂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考勤工作一般由班主任(辅导员)、班级纪检委员、院学生会纪检部门学生干部或班主任(辅导员)指定的学生具体实施。
住校学生的夜间住宿考勤一般由寝室长或班主任(辅导员)指定的学生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第一课堂的考勤范围主要涉及上课、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军训、劳动、时事政治学习等各种教学环节;第二课堂的考勤范围主要涉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艺术教育活动、课外专业技能教育活动等各种实践环节;课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考勤范围主要涉及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党校教育、形势政策报告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住校学生的夜间寝室住宿考勤主要核查学生是否按时回寝。
第七条 考勤实施应力求科学、准确、公正。
考勤方式包括全面清点、随机抽点等多种方式。除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指定方式外,考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选择考勤方式。
考勤时机一般可分为课前(活动前)考勤、课间(活动间)考勤、课后(活动后)考勤等。除班主任(辅导员)、任课教师指定考勤时机外,考勤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确定考勤时机。夜间住宿考勤一般在每晚11点学生宿舍关门前夕进行。为保证课前(活动前)考勤的有效进行,学生一般应在课(活动)前5分钟抵达规定位置。
正常教学时间内各班级(含实习实践队)一般每天至少进行一次考勤;第二课堂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每项活动原则上都应进行考勤;除寒暑假外,各班级每天都应进行夜间住宿考勤。
第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班级纪检委员负责本班学生考勤信息资料的记载、保管、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全班同学公布。
其他学生按照规定实施的考勤活动,考勤结果信息应及时报送给相应班级纪检委员登记。
班级纪检委员负责记载、保管考勤记录本,考勤信息不得随意涂改。
班级纪检委员应及时向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以及班委会、操行评定小组等报告考勤信息。各班级原则上每个月整理一次考勤信息并报送学院,特殊情况及时报告。班主任和班级纪检委员对旷课时数或擅自离校天数较多的同学应及时提出纪律处分预警。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第一课堂、第二课堂、课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住校学生夜间因故不能按规定回寝室住宿,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不出勤者或夜间不归者,按旷课或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条 依据学生请假事由的性质,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
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可以请病假。请病假必须按规定提供医院证明或病历等证明材料。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如本人或家庭的重大变故等无法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寝室住宿,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准后,方可请事假。
学生因参加学校和学院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而无法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按规定回寝住宿,由学校或学院出具规定格式的公假证明。公假证明由班主任(辅导员)或院团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第十一条 一个学期内,学生请假期限规定如下:
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请假期限不能超过两周(含两周)。
非毕业班学生每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不能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其中请事假天数每学期累计不超过两周;住校学生每学期因事假、病假在校外住宿夜晚数不能超过该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请事假在校外住宿不超过14个夜晚。
毕业班学生毕业实习期间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不能超过毕业实习总学时或总天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请事假累计天数不超过两周。除参与就业招聘会或到用人单位试用等特殊情况外,毕业班学生每学期请假天数一般不能超过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环节一般不能请事假,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应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履行规定的请假审批手续。书面请假材料应详细注明请假期限、请假原因等信息。其中,请假一天以上者请假期限起止时间一般应标注到“年、月、日、时”。
请假期限为一天以内(不含一天)者,学生应向任课教师或活动负责人请假,并向任课教师或活动负责人以及所在班级纪检委员各提交一份《地理与环境学院请假条》。请事假者同时应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式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并获批准;请病假者应提交医院证明或病历等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证明材料可事后补交。
请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且三天以内(含三天)者,学生本人应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者,应事先征得学生家长同意,学生本人提交的《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中应有家长签署的意见或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家长记录;班主任(辅导员)核准后报院长审批,也可报送院长委托的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相关院领导审批,并报送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
请病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且一周以内(含一周)者,应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并附医院证明材料等,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请病假一周以上者,班主任(辅导员)在其所提交的《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也可报送院长委托的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相关院领导审批,并报送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
夜间不能按规定回学校寝室住宿一个夜晚至三个夜晚以内者(含),应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夜间不能按规定回学校寝室住宿三个夜晚以上者,班主任(辅导员)在其所提交的《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也可报送院长委托的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相关院领导审批。同一时段内已办理事假或病假审批手续者不用另行办理夜间校外住宿请假手续。
学生请假期满后需要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并按续假累计期限审批。
除因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学生事后补假。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应事先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途径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并获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信息应及时向任课教师或活动负责人通报。凡班级存在学生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情况的,请假学生本人或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将《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或《地理与环境学院公假证明》送交所在班级纪检委员留存保管,纪检委员一般应在教育教学活动开始前向任课教师或活动负责人报告请假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请假一天以内者,到所在班级纪检委员处当面销假;请假一天以上或请假校外住宿一晚以上者,到班主任(辅导员)处当面销假,班主任(辅导员)在《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上记录销假情况。
第四章 离校报告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不含法定双休日)、寒暑假期间离开学校,应当履行离校报告登记手续,通过QQ、电子邮件、纸质材料等途径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地理与环境学院本科学生离校登记表》,详细注明离校期限、前往地点、离校原因等。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短信、微信等途径报告离校期限、前往地点、离校原因等。
第十七条 班级、社团等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班级在每个在法定节假日、寒暑期开始前应整理学生离校信息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在寒暑假学校学生寝室封闭管理期间因故滞留学校,应按规定办理报告或审批手续。
第五章 考勤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或擅自离校论处。夜间校外住宿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每个夜晚按擅自离校一天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未按规定履行离校报告登记手续者,班主任(辅导员)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勤情况纳入课程考核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任课教师或活动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考勤情况纳入学生操行评价中思想道德素质、实践创新素质评价范围。
每学年无缺勤(公假、病假除外)、无擅自离校者,在思想道德素质评价中加10分。
每旷课1课时在思想道德素质评价中扣1分,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擅自缺席第二课堂和课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者,在思想道德素质或实践创新素质评价中按实际课时计算扣分,每1课时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住校学生擅自夜间不归者,在思想道德素质或实践创新素质评价中每次扣3分,晚归者每次扣0.5分。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未按规定报告离校信息者,在思想道德素质评价中每次扣1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五条 本办法由地理与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